可再生能源与节能标准(可再生能源效率)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于公共建筑节能与能源利用的要求建筑工程介绍...
其余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量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10%,或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低于建筑用电量的2%。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Ⅱ一般项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
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镇流器等附件,并采取其它节能控制措施,在有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Ⅲ优选项采暖或空调能耗不高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建筑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
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适用于江苏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在建筑热工设计分区上,本标准将徐州市、连云港市划入寒冷地区,其余各市属于夏热冬冷地区。
根据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结合省政府建筑节能目标,对公共建筑进行分类管理,编制满足公共建筑节能50%和65%的两种节能设计体系。
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并结合江苏省建筑气候和建筑节能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绿色低碳建筑的意义及其发展现状?
1、低碳建筑的概念应运而生,它强调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通过提高能效和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这一理念已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认可,并逐渐成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事实上,建筑领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几乎占到全球总排放量的一半,超过运输和工业领域。
2、智能化绿色建筑的发展现状 (一)人员的意识落后 我国在绿色建筑智能化发展阶段有很多缺乏的东西,不管是人才的培养还是相对资源贮备都存在问题,这使我国的智能化绿色建筑发展与其他国家拉下很大差距。想要在绿色建筑发展领域上占据一席之地,首先要培养这一行业的人才,有了人才的支撑管理发展才有希望。
3、二,地域化 对于绿色建筑,必须符合地域化的特点,它必须要适应当地气候,这些在我国传统的建筑技术中都有很好的体现,因地制宜、因时而异是对绿色建筑最根本的要求。三,智能化 针对目前建筑内部气候调节问题,不能仅依靠硬件,更需要从软件上来支撑。
4、绿色建筑科研逐步深入,技术应用日渐成熟 我国很久之前就已经启动了有关绿色建筑的基础研究工作,之后在发展的几年间,又将绿色建筑研究作为主要领域给予了支持,住建部的抗美援朝规划项目也特别开辟了针对绿色建筑的研究方向。
5、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我国现有的高能耗、高污染模式已无法适应当今能源需求紧缺的现状,因此低碳经济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低碳经济发展的核心部分,低碳建筑的发展意义重大。
请问建筑节能资料包括哪些?
1、建筑节能具体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2、节能综合报告。图纸审查情况。施工许可证。节能计算书。围护结构系数检测报告。节能材料(包括保温材料、门窗、砖等推广证书、复试报告、合同、发票、门窗气密性检测等)。节能施工资料及监理资料。
3、建筑节能材料 主要有哪些 新型墙体材料 就其品种而言,新型墙体材料主要包括砖、块、板等,如粘土空心砖、掺废料的粘土砖、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加气混凝土、轻质板材、复合板材等。通常这些新型墙体材料以粉煤灰、煤矸石、石粉、炉渣、竹炭等为主要原料。
4、目前我国市场主要的节能门窗有:PVC门窗、铝木复合门窗、铝塑复合门窗、玻璃钢门窗等。\x0d\x0a前,国内外研究并推广使用的节能玻璃主要有:中空玻璃、真空玻璃和镀膜玻璃等。
5、节能建筑是指遵循气候设计和节能的基本方法,对建筑规划分区、群体和单体、建筑朝向、间距、太阳辐射、风向以及外部空间环境进行研究后,设计出的低能耗建筑。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3、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能服务体系,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节能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能源审计、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服务、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国家、省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使用取得《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的建筑节能产品。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
1、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对国家规定淘汰期限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淘汰计划,指导用能单位实施淘汰或者技术改造。第十五条 对尚未制定国家、行业节能标准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标准。
5、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